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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鄭明泓即明昇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依據聲請人提出之桃園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第一項所示:「…,餘款勞資雙方同意自98年1 月起分10 期(每期新臺幣20,000元整)方式給付,於每月10日由勞方親自至公司領取現金。」
等語,聲請人應自民國98年1 月起,於每月10日至相對人公司領取薪資新臺幣(下同)2 萬元,聲請人應提出其已依上開約定,自98年1 月起,於每月10日至相對人公司領取2 萬元,惟相對人拒絕給付而不履行上開調解方案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君燕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備註:原告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
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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