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8,勞聲,5,2009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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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百分百汽車配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曾於民國97年1 月11日由桃園縣人力資源管理協會協調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工資新臺幣(下同)24,000元,於97年5 月31日匯入聲請人指定之郵局帳戶,惟相對人尚有20,500元未履行,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

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為「調解」,應由主管機關組成之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處理之,此觀諸勞資爭議處理法第9條以下規定即明。

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雖定有勞資關係中介團體協調處理勞資爭議案件實施要點及補助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協處勞資爭議業務實施要點,以運用民間專業資源協調處理勞資爭議事件,然該中介團體僅係依前開要點規定而為勞資爭議協調處理,尚與勞資爭議處理法所定之「調解」有間。

本件聲請人所提出之97年1 月11日桃園縣人力資源管理協會處理勞資協調會議紀錄,核屬中介團體所為勞資爭議「協調」,並非主管機關組成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所為「調解」,故尚不得據之逕聲請強制執行。

是本件與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項規定得准予裁定強制執行之要件有間,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強制執行,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飛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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