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8,勞聲,8,200903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乙○○
聲 請 人 庚○○
聲 請 人 戊○○
聲 請 人 丙○○
聲 請 人 丁○○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保視界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本件桃園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之調解方案中,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每人之金額究竟為多少元? 並提出所有相關足以證明之資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郭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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