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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64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陳世洋會計師
上列聲請人聲報為相對人有禮紡織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有禮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8年3月1日召開之股東臨時會出席股東簽到簿。
二、記載完整之清算人就任同意書(須含清算人願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住居所、就任日期),並檢附身分證影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尹 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崔青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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