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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70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路佳寶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予展延至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
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同法第11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7年8 月26日就任路佳寶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以97年度司字第191 號函核准備查在案。
嗣經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申報債權,清算人即依法辦理清算,惟因清算事務繁雜,致未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爰依法聲請展期清算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於97年8 月26日就任路佳寶有限公司清算人,嗣經呈報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7年度司字第191 號聲報清算人卷宗查核屬實,其清算期間算至98年2 月26日屆滿6 個月。
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准本件清算期間自98年2 月27日起展延6 個月至98年8 月27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尹 良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崔青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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