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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81號
聲 請 人 甲○○(即禾全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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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禾全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自民國98年4 月7 日起展延至民國98年10月6 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
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同法第334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其為禾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禾全公司)之清算人,因清算事務尚未了結,無法如期完成清算手續,爰依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展期6 個月結算等語。
三、經核本件聲請合於前開法律規定,應予准許。又本件聲請人陳報清算人就任時間為民國97年10月7 日,故本件應准自98年4 月7 日起續予展期6 月清算至98年10月6 日止。
四、爰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劉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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