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8,司,81,200903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81號
聲 請 人 甲○○(即禾全股份有限公司)
1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禾全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自民國98年4 月7 日起展延至民國98年10月6 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

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同法第334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其為禾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禾全公司)之清算人,因清算事務尚未了結,無法如期完成清算手續,爰依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展期6 個月結算等語。

三、經核本件聲請合於前開法律規定,應予准許。又本件聲請人陳報清算人就任時間為民國97年10月7 日,故本件應准自98年4 月7 日起續予展期6 月清算至98年10月6 日止。

四、爰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劉璟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