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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34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原名:鄭秀珍)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甲○○(原名:鄭秀珍)住居於台北縣,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政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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