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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366號
債 權 人 駿元工程有限公司
2樓
法定代理人 甲○○
2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宏亞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正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政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秀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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