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8,司促,4401,200903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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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4401號
債 權 人 甲○○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台灣富萊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具體敘明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暨債權人於91年5 月起至93年9 月止之每月薪資為多少?經本院民國98年2 月2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8年3 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康敏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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