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8,司促,5272,20090331,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5272號
債 權 人 甲○○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乙○○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正請求權人是否正確 (和解書:乙方願賠償甲方), 經本院民國98年2 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8年3 月5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政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秀枝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