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8,司促,6662,20090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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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6662號
債 權 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雙方約定之償還方式究為每年還款或每月還款, 每期還款日為何,計至聲請支付命令時,已到期
未清償之金額為多少?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奕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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