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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2號
聲請人 即
債 務 人 朱美蘭
代 理 人 鄭仁壽律師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
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及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98年度消債清字第82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
次查,據債務人提出之資產表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財產歸屬清單,顯示其名下財產有門牌號碼桃園縣蘆竹鄉○○村○ 鄰○○路255 號4 樓號房屋暨座落基地桃園縣蘆竹鄉○○段771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房地)及債務人於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2 筆、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4 筆,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6 月9 日召開債權人會議,決議系爭房地及保單應變賣價金進行分配,由別除權人即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使抵押權,有債權人會議筆錄附卷可參。
經國華及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解繳前開保單解約金新臺幣(下同)3,003 元、9,569 元到院,並本院民事執行處以98年度司執字第67214 號強制執行案件拍賣系爭房地,該變賣價金得以返還予債務人之金額為1,182,735 元。
綜上,前揭債務人之清算財團財產共計1,195,307元解送到院後,本件可供清算債權分配之清算財團財產已全數變價完畢。
茲本院認本件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故清算財團之分配由本院為之,並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在卷足憑,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可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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