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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440號
上 訴 人 桃園縣桃園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蘇家明
被 上訴人 昱銘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鄭月女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440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100 年9 月26日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繳納裁判費,亦未在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茲暫以上訴人於第一審所受不利判決核定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9,800,63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9,492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開裁判費並具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逾期不繳或具狀表明上開事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克聖
法 官 高明德
法 官 陳彥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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