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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60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00 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6,712,800 元,應繳納訴訟費用為67,528元,扣除前繳納之裁判費4,000 元,原告應再補繳裁判費63,528元,經本院於民國99年8 月2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後7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茲該裁定於99年8 月27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按。
原告逾期仍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蔡佩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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