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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2997號
債 權 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昶龍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正確完整之債務人公司名稱(聲請狀所載與支票發票人不符),並提出其公司登記表。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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