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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任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甲○○(民國四十三年四月八日出生)為達業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達業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
又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公司法第24條規定,公司法第26條之1 亦有明文。
次按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
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
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79條、第81條另有明文。
且此規定於有限公司清算時準用之,亦為公司法第113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達業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6年11月30日經經濟部廢止登記,未依規定辦妥決清算,依該公司92年資產負債表所示尚有固定資產(車輛)新台幣(下同)1,732,389 元,而該公司已將部分車輛向監理機關辦理註銷牌號,另有部分車輛於92年10月間轉讓出售並已開立一發票交付買受人(銷售額總計:804,050 元,稅額:40,203元),惟未申報銷售額及稅額,而該公司董事范月蘭已於88年3 月24日死亡,其餘董事張慈蕙於94年9 月20日遷出國外,住所不詳,董事甲○○經鈞院判決自97年5 月1 日起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監察人傅美麗經鈞院判決自97年5 月1 日起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又該公司未選任清算人,是爰依公司法之規定,聲請選派達業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達業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業經經濟部以96年11月30日經授中字第09635326530 號函廢止登記在案,且該公司董事范月蘭已於88年3 月24日死亡,其餘董事張慈蕙於94年9 月20日遷出國外,住所不詳,董事甲○○經本院判決自97年5 月1 日起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監察人傅美麗經本院判決自97年5 月1 日起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事實,有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全戶除戶資料查詢清單、個人基本資料查詢清單、外交部領事事務局98年4 月13日領一字第0985301950號函、經濟部96年11月30日經授中字第09635326530 號函、達業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章程等在卷可按。
是達業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已無董事、股東可擔任公司之清算人,是為處理其未了結事務,以盡速消滅其法人格,聲請人基於利害關係人之地位,聲請為該公司選派清算人,於法並無不合。
本院參考聲請人所陳報之資料,審酌甲○○(43年4 月8 日出生)在經本院判決其自97年5 月1 日起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前原為達業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則其對於達業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業務應為熟稔,且其對本件為進行清算事務所需用之公司資料,應最有接近之可能,又查無非訟事件法第176條規定不得選派為清算人之情事,故本件堪認選派甲○○擔任達業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為妥適。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明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崔青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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