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婚字第844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沈安仁
訴訟代理人 南雪貞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彭欽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2 年8 月6 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兩造應提出如下證物或表示意見㈠反訴原告部分:⒈結婚前之財產及負債⒉富邦人壽為何會於98年8 月21日匯款新台幣(下同)235,697 元予反訴被告?後反訴被告另匯234,674 元予反訴原告,此筆金錢流向?⒊寬升公司之賸餘財產價值?及計算方法。
㈡反訴被告部分:⒈富邦人壽為何會於98年8 月21日匯款235,697 元予反訴被告?反訴被告為何於98年9 月26日匯款234,674 元予反訴原告⒉寬升公司之賸餘財產價值?及計算方法。
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吳爭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陳仲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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