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9,司促,1166,20240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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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16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周倖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月15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中關於債務人「周倖勑」之記載,應更正為「周倖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支付命令為裁定性質,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232條規定,得以裁定更正之。

所謂錯誤,應包括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之錯誤在內(最高法院69年台職字第3號裁定意旨參照)。

又裁判中之顯然錯誤,得由法院自行更正者,不以出於法院之過失為必要,即本於當事人之陳述或書狀之記載所致之錯誤,亦得以裁定更正之,而關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名稱,因表示不正確發生之顯然錯誤,苟未變更該當事人之同一性,亦有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72年度台抗字第490號、93年度台抗字第97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因債權人書狀之記載錯誤致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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