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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4956號
債 權 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財團法人桃園私立大舜老人養護中心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債務人之主管機關相關登記資料。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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