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9,司促,26172,201009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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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6172號
債 權 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表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應分別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利息)。

三、表明正確發票日。

四、若無支票退票理由單者,請另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例如:借貸關係);

並表明請求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之依據,若無,請改依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請求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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