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9,家訴,92,2024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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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訴字第92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9日所為99年度家訴字第92號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99年度家繼訴字第92號民事判決主文欄第1行將原告「甲○○」誤植為「乙○○」,為此聲請更正等語。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聲請將前開判決主文欄第1行「原告乙○○」之記載更正為「原告甲○○」,然此部分業經本院前依聲請人之聲請而於民國99年12月23日裁定更正(見本院卷第156頁),該更正裁定並分別於同年月28日及29日送達兩造(見本院卷第157至161頁)。

本院就上開顯然錯誤之部分既已經裁定更正,則本件自無再依聲請人聲請而重覆裁定更正之必要,是聲請人之聲請,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羅詩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古罄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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