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9,簡上,188,201111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簡上字第188號
上 訴 人 蕭美慧
訴訟代理人 呂丹琪律師
被上訴人 曹玉英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
複代理人 張百欣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曼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三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三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漢權
法 官 陳筱蓉
法 官 陳心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湘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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