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9,訴,1471,20111110,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471號
上訴人即原告 楊麗蘭
吳進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立體育大學間因99年度訴字第1471號確認通行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楊麗蘭及吳進源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7,931,828 元及3,644,501 元,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9,409 元及55,7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瓊儀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