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004號
原 告 黃冠蓁
原 告 張國東
原 告 吳懿軒
原 告 廖德裕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國東
原 告 詹俊彥
前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廖德裕
被 告 莊子淵
)
被 告 沈翔琳
被 告 羅聖平
被 告 林政廷
被 告 江子欽
被 告 詹政文
被 告 李政霆
被 告 黃世麟
被 告 謝明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一○○年度上易字第一九○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莊子淵等人涉有詐欺取財犯罪嫌疑,經臺灣桃園法院檢察署偵查並提起公訴,嗣由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223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在案,嗣經提起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0 年度上易字第190 號刑事案件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奐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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