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67號
原 告 歐艾斯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歐艾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前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許一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律師
複代理人 王世豪律師
被 告 海華帝國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鍾兆龍
訴訟代理人 紀啟聰
羅復文
林良財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人 李明哲律師
游香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瓊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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