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54號
上 訴 人 范揚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蔣金雀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154號清
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下同)1,40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4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瓊儀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