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刑事-TYEM,101,桃秩易,4,2012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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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01年度桃秩易字第4號
移送機關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
受處分人 王衍傑
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聲請人即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1 年7 月17日溪警分刑秩字第1012006067號聲請書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衍傑易以拘留伍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桃園簡易庭以民國100 年度桃秩字第242 號裁定,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8,000 元確定,嗣受處分人雖聲請分期繳納罰鍰,惟繳納1 期後即未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

二、按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罰鍰易以拘留,以新臺幣300 元以上900 元以下折算1 日,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5 日;

罰鍰總額折算逾5 日者,以罰鍰總額與5 日之日數比例折算;

易以拘留不滿1 日之零數不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項、第2項、第3項規定甚明。

三、經查,受處分人前經本院以100 年度桃秩字第242 號裁處罰鍰8,000 元確定,有本院100 年度桃秩字第242 號裁定、本院101 年3 月29日桃院永秩順100 桃秩字第242 號函在卷可稽。

嗣受處分人雖聲請分期繳納罰鍰,移送機關並以101 年4 月20日溪警分刑字第1012016777-1號通知書准受處分人自101 年4 月20日起至同年7 月20日止,分4 期,每期繳納2,000 元,惟受處分人僅繳納1 期即拒不繳納,迄今尚未完納罰鍰,此亦有移送機關受理申請罰鍰分期繳納案件通知書、聲請分期繳納書足憑,是本件聲請於法即無不合,應可准許。

茲受處分人應繳納罰鍰之總額既尚餘有6,000 元,以900元折算1 日已逾易以拘留最高額4,500 元之限制,自應以該罰鍰總額6,000 元與5 日之日數比例折算,易以拘留5 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20條第3項、第21條第1項、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辜伊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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