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刑事-TYEM,105,桃秩,73,201610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05年度桃秩字第73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被移送人 潘世宏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5 年10月19日蘆警分刑社字第105002345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世宏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參日。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05 年10月18日9 時40分許。

㈡地點:桃園市○○區○○路00號。

㈢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查獲現場之照片4 張。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之非行,應依該條論處。

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本法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上開違序所生之危害,及被移送人前已有多次相同之非行紀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琇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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