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刑事-TYEM,107,桃秩,103,201809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桃秩字第103號
移送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
被移送人 陳世傑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以航警刑字第107002458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世傑攜帶經主管機關查禁之器械,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

扣案之鋼(鐵)質三節伸縮警棍壹支沒入。

理 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07年6月24日8時10分許。

㈡地點:桃園國際機場第一航廈出境3樓第4號安檢線上(位於桃園市○○○路00號內)。

㈢行為:被移送人於上揭時、地,接受出境安全檢查時,其手提行李內遭查獲三節伸縮棍1支,屬警械種類及規格表中之鋼(鐵)質伸縮警棍。

二、上揭違序事實,被移送人固坦承有於上開時、地,攜帶上開手提行李袋出境,然矢口否認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辯稱:伊是跟5 個朋友去香港玩,上開手提行李袋伊係向朋友游明鴻所借,伊並不知道行李袋內有放警棍云云。

經查:㈠移送機關有於上開時、地,在安檢線上查獲被移送人之手提行李袋內之三節伸縮棍,且該棍確為警械種類及規格表中之鋼(鐵)質伸縮警棍,此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內政部警政署107年6月29日警署行字第1070108233號函、航空警察局107年6月27日航警行字第1070021620號函等在卷可稽,自堪信為真實。

㈡而被移送人雖以前詞置辯,惟出國搭乘飛機時應知悉為維護飛航安全,必在登機前有安全檢查之程序,且登機前或托運行李時,均有相關之告示牌告知不得攜帶、托運之物品種類為何,是出國之民眾均會小心檢查行李袋內之物,以免誤觸法令遭行政、警政機關裁罰、移送,故被移送人辯稱三節伸縮棍是本來就放在借來的行李袋內且被移送人為不知情顯與常情不符,所辯尚無足採。

綜上所述,被移送人有前揭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洵堪認定。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8款攜帶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之行為。

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本法之手段、攜帶之數量、違序行為所生之危害等一切情狀,認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已足資懲儆。

又扣案之鋼(鐵)質伸縮警棍1支,係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查禁物,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後段之規定,不論是否屬行為人所有,均應予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8款、第22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附錄本案違序條文: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8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八、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