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刑事-TYEM,107,桃秩,131,2018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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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桃秩字第131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被移送人 黃志祥
潘志鴻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7 年9 月17日桃警分刑秩字第107004700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志祥、潘志鴻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7 年9 月8日23 時50分許。

(二)地點:桃園市○○區○○街00 號。

(三)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黃志祥、潘志鴻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現場照片3張。

三、按互相鬥毆者,處3 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 萬8,000 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定有明文。

核被移送人等所為,均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之行為。

爰審酌被移送人等之違犯情節、動機、手段及其行為對社會造成之潛在危害程度等情狀,裁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罰鍰。

四、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家瀅
附錄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一、加暴行於人者。
二、互相鬥毆者。
三、意圖鬥毆而聚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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