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刑事-TYEM,107,桃秩,143,201811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桃秩字第143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被移送人 方秋儒




被移送人 李瀚儒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7 年10月19日蘆警分刑社字第107002523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方秋儒、李瀚儒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07 年10月13日凌晨2 時09分許。

㈡地點: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萊爾富便利商店」前。

㈢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現場照片4張。

㈢員警職務報告。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均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互相鬥毆之行為,應依該條款論處。

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本法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及上開非行所生之危害,爰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柯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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