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刑事-TYEM,107,桃秩,167,2018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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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桃秩字第167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被移送人 葉朝榮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7 年12月3 日桃警分刑秩字第107006107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朝榮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貳日。

扣案之強力膠貳條沒入。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107年11月22日14時28分許。

(二)地點:桃園市○○區○○路0000巷0弄0號前。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一)被移送人於警詢之自白。

(二)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

(三)扣案之強力膠2條。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之行為。

爰審酌被移送人之違犯情節、動機、手段、其行為對社會造成之潛在危害程度及其素行等情狀,裁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

本件扣案之強力膠2 條,屬查禁物,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賴家瀅
附錄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 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000元以下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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