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刑事-TYEM,107,桃秩,43,2018070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桃秩字第43號
移送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
被移送人 陳佳瀅
上列當事人間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31日所為之107 年度桃秩字第43號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一、被移送人許言傑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之記載,應更正為「一、被移送人陳佳瀅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賴家瀅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