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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桃秩字第102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
被移送人 范植昀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8年6月12日溪警分刑秩字第108001335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范植昀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范植昀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08年5月12日晚間10時30分許。
㈡地點:桃園市○鎮區○○路000號。
㈢行為:被移送人在上揭時、地,未經查證即於臉書社團「 台七乙幹醮版」張貼:「現在的七乙怎麼了,夜跑 也被砍,不知道誰家的屁孩被超車,不爽就攔下來 砍…」、「砍完對方就走??朋友小傷,路過的車 友被砍到進醫院,重點來了,警察怕惹事不給車牌 …」等之不實謠言,並上傳肢體受傷照片,足以影 響公共之安寧。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范植昀於警詢之自白。
㈡臉書翻拍照片、LINE翻拍截圖照片。
三、按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3 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 萬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本件被移送人上開行為,乃係將未經查證之不實謠言散佈於公眾,足以引起社會公眾關注與恐慌,該當於散佈謠言之要件,應依法論處。
爰審酌被移送人之違犯情節、動機、手段及其行為對社會造成之潛在危害程度等情狀,裁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罰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彭怡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詹于君
附錄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
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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