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刑事-TYEM,108,桃秩,112,201907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桃秩字第112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被移送人 黃柏凱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8 年7 月8 日蘆警分刑社字第108001702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108年6月5日11時44分至22時49分期間。

(二)地點:桃園市○○區○○街000號。

(三)行為:以手機0000000000號無故撥打110 警察報案專線 ,經受理員警於電話中撥放語音勸阻而勸阻不聽 ,仍多次無故撥打該報案專線(共計117 次)。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一)被移送人於警詢之陳述。

(二)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調查筆錄、報案電話紀錄。

三、訊據被移送人雖辯稱其係因檢舉中壢天晟醫院、縣○路○○○路00○00號、中正路與義民路、忠孝路與興榮路等路段違規停車,而要打電話到受理(排除障礙)為止,並非無故撥打電話云云,惟查被移送人自108 年6 月5 日11時44分至同日22時49分期間,撥打警方110 報案電話次數高達117 次,可見被移送人撥打110 報案電話頻繁任意,顯有異於一般社會常情;

再者,由電話紀錄顯示,被移送人歷次撥打報案電話之報案內容多為來電不出聲、未接通或講一半即掛斷等情形,核屬無法提出任何具體跡證供警方查證及處理之惡意騷擾,且被移送人前揭之舉動,可能影響實際有緊急事故而有撥打110 報警需求之其他民眾,實屬不該,本院認被移送人確有於上揭時、地確有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之情事,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4款之規定論處。

爰審酌被移送人之違犯情節、動機、手段及其行為對社會造成之危害程度等情狀,裁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罰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5條第4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賴家瀅
附錄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拘留或新臺幣1萬2,000元以下罰鍰: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
二、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聚眾喧嘩,致礙公務進行者。
三、故意向該公務員謊報災害者。
四、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