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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桃秩字第130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被移送人 鄧珺璿
朱應南
上列被移送人等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8 年8 月12日蘆警分刑社字第108002040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鄧珺璿、朱應南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鄧珺璿、朱應南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108 年8 月1 日23時許。
(二)地點:桃園市○○區○○路000號(錢櫃KTV801包廂)(三)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被移送人等相互間之指述。
(三)案發現場照片8 張。
三、按互相鬥毆者,處3 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 萬8,000 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定有明文。
核被移送人等所為,均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之行為。
爰審酌被移送人等之違犯情節、動機、手段及其行為對社會造成之潛在危害程度等情狀,裁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罰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家瀅
附錄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一、加暴行於人者。
二、互相鬥毆者。
三、意圖鬥毆而聚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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