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刑事-TYEM,108,桃秩,141,2019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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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桃秩字第141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被移送人 陳偉倫


蕭旻修


李國榮


上列被移送人等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8 年8 月22日桃警分刑秩字第108004449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偉倫、蕭旻修及李國榮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等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108 年8 月17日22時15分許。

(二)地點:桃園市○○區○○路00號。

(三)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被移送人等相互間之指述。

(三)案發現場照片3張。

三、按互相鬥毆者,處3 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定有明文。

經查,被移送人陳偉倫、蕭旻修及李國榮互相鬥毆,業有前開事證可佐,是被移送人等3 人在公共場所與人互相鬥毆,對公共秩序與社會安寧造成相當程度之危害,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規定論處。

爰審酌被移送人等3 人本次互相鬥毆之動機、手段及其行為對公共秩序與社會安寧造成之危害等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罰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家瀅
附錄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 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以下罰鍰:
二、互相鬥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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