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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桃秩字第260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被移送人 張德威
上列被移送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七日所為停止審判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當事人亦得聲請法院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8條定有明文,此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規定,於法院受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時,亦有準用。
二、本院受理108 年度桃秩字第260 號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因認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故於民國109 年1 月7 日裁定於司法院大法官作成解釋前停止本件審判程序;
嗣司法院大法官就上述聲請解釋案,已於110 年9 月10日作成釋字第808 號解釋,是本件停止審判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審判程序之裁定並繼續審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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