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刑事-TYEM,108,桃秩,38,201903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桃秩字第38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被移送人 劉軒銘


王郁傑



王郁文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8 年2 月22日以蘆警分刑社字第108000444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軒銘、王郁傑、王郁文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08 年2 月18日19時31分許。

㈡地點: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前。

㈢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被移送人相互間對其他被移送人鬥毆之證述。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均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互相鬥毆之行為,應依該條款論處。

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本法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及上開非行所生之危害,爰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柯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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