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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桃秩字第103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被移送人 時紫亮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9 年3 月24日桃警分刑秩字第109001516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時紫亮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時紫亮於民國109 年2 月19日至同年月20日間某時,在其桃園區住處,以其所持用之行動電話連接網路至社群軟體Instagram ,以帳號「y .u .xuan_ 」登入其個人頁面,張貼「研究發現,吸食K 它命可治療武漢病毒」之圖片,散佈未經查證之不實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應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
二、上開違秩事實,為被移送人所坦認,且有被移送人上開發文截圖在卷可按,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本院審酌網路上錯誤資訊繁多,為一般大眾所明知,被移送人既為具備正常智識能力之成年女子,對於上開表示K 他命可治療武漢肺炎之言論應屬謠言一事,自不能諉為不知,卻未經查證,即擅自發表於多數人可瀏覽之社群軟體,應認被移送人具備散佈謠言之故意;
而案發時在全民對抗武漢肺炎病毒之緊張時刻,被移送人發表上開謠言,可能造成民眾恐慌,甚至導致民眾涉險施用毒品,足以影響公眾安寧,是本案事證明確,被移送人之違序行為,堪以認定。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之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之規定,爰審酌被移送人具備正常智識,明知網路謠言甚多,竟恣意於全民對抗武漢肺炎病毒之緊張時刻,恣意發表上開謠言,行為實屬不該,又被移送人在此時刻散佈上開謠言,非但容易造成民眾恐慌,更不利政府對抗疫情,其所生之危害嚴重等一切情狀,裁罰如主文所示。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詹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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