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刑事-TYEM,109,桃秩,167,2020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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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桃秩字第167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
被移送人 張家旗



張家豪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國109 年5 月14日以山警分偵字第109001541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家旗、張家豪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張家旗及張家豪於下列時間、地點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09年4月30日19時00分許。

㈡地點:桃園市○○區○○路00號前。

㈢行為:被移送人張家旗與張家豪於上揭時間、地點,發生口角,進而互相鬥毆。

二、證據: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照片3 張。

三、普通傷害案件,屬告訴乃論之罪,如不願提出告訴,或雙方互毆未至傷害,致未能追究刑責者,仍可援引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予以處罰。

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之違序行為。

審酌被移送人互毆之原因、動機、攻擊之手段、所受損害等情,兼衡其智識能力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況,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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