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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桃秩字第186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被移送人 楊妤淇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9 年5 月28日桃警分刑秩字第109002825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妤淇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楊妤淇於民國109 年3 月31日凌晨0 時34分許,在其桃園住處,使用暱稱「瘋言瘋語風吹沙」於手機遊戲「紫禁繁花」內發表「我已經宣布停課了、其實武漢肺炎已經肆虐台灣,死亡人數不只這樣、真的相信我,內政部壓掉許多消息、我收到的是內政部私下的消息」等訊息,散佈未經查證之不實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應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
二、上開違秩事實,為被移送人所坦認,且有被移送人上開發言內容截圖在卷可參,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本院審酌網路上錯誤資訊繁多,為一般大眾所明知,被移送人既為具備正常智識能力之成年女子,對於上開表示武漢肺炎肆虐台灣之言論應屬謠言一事,自不能諉為不知,卻未經查證,即擅自發表於多數人可瀏覽之手機遊戲聊天室,應認被移送人具備散佈謠言之故意;
而案發時在全民對抗武漢肺炎病毒之緊張時刻,被移送人發表上開謠言,可能造成民眾恐慌,足以影響公眾安寧,是本案事證明確,被移送人之違序行為,堪以認定。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之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之規定,爰審酌被移送人具備正常智識,明知網路謠言甚多,竟恣意於全民對抗武漢肺炎病毒之緊張時刻,恣意發表上開謠言,行為實屬不該,又被移送人在此時刻散佈上開謠言,非但容易造成民眾恐慌,更不利政府對抗疫情,其所生之危害嚴重等一切情狀,裁罰如主文所示。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詹于君
附錄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
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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