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桃秩字第2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被移送人 林俊辰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8 年12月30日蘆警分刑社字第108003381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俊辰不罰。
理 由
一、移送機關之移送意旨:被移送人林俊辰於民國108 年11月28日透過網際網路在「臉書(FACEBOOK)」網站上,轉發「打馬悍將粉絲團」所刊登「拒投韓國瑜,幫國家省一億」之文章,並註記「請幫納稅人省錢」之文字,供不特定之好友瀏覽,且已有多人點讚、留言,足以影響公共安寧秩序;
因認被移送人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所定,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安寧之違序行為等語。
二、法律之說明: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3 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 萬元以下罰鍰。
而所謂「謠言」,係指缺乏證據或事實基礎之不實言論;
所謂「足以影響公共安寧」,係指所散布之謠言足以使聽聞之公眾心生畏懼、恐慌或激憤等心理狀態。
其規範目的在避免公眾因不實資訊產生不必要之惶恐、激動情緒或不理性之舉動。
三、本院之認定: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承認有轉發及刊登前開文章及文字之行為,並有臉書網頁擷取畫面在卷可參。
惟被移送人於警詢稱:我是看到「打馬悍將粉絲團」分享這篇文章,也隨手再分享;
三立網路新聞也是這樣報導等語,並提出三立新聞網之網址資料為佐。
可見被移送人係信賴網路媒體之報導而分享上開資訊,並非憑空捏造。
且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各組候選人選舉得票數達當選票數3 分之1以上者,應補貼其競選費用,每票補貼新臺幣30元;
但其最高額,不得超過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
顯見候選人得票數未達一定數額時,依法即無法獲得競選費用補貼。
而現今選舉過程中,關於選舉權人數、投票率、各候選人支持度及得票率等估算資訊眾多,客觀上確實有可能透過推估當選票數而計算補貼門檻,被移送人轉發上開文章資訊,並非毫無基礎之虛偽言論。
故被移送人轉發前開文章,並以此發表評論刊登「請幫納稅人省錢」等文字,即非屬社會秩序維護法所規範之謠言。
㈡再者,上開文字內容,僅係推估本次總統、副總統選舉之競選費用補貼門檻,其雖以候選人韓國瑜為對象進行陳述,惟究其脈絡,無非是同時表達個人對總統候選人支持與否之意向,屬政治意見之表達。
又針對該文章按讚,乃表示支持該言論及意見,而被移送人所發表言論下方僅見1 人留言稱「有難度啦」,未見有何公眾恐慌或群起激憤之情形,移送機關認為足以影響公共秩序,尚嫌速斷。
況且,政治意見相合或相左者,或拉攏,或辯論,當中經常伴隨諸多情緒。
縱使被移送人所轉發之文章或文字內容引起部分閱覽者不快,乃選舉事件所必然產生之現象,應屬民主社會所容許,尚難因此即認為有害公眾安寧。
四、結論:被移送人尚不構成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第1項第5款之違序行為,應為不罰之諭知。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