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刑事-TYEM,109,桃秩,24,2020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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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桃秩字第24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被移送人 潘世宏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9 年2 月3 日蘆警分刑社字第109000242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世宏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參日。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09 年1 月26日凌晨0 時58分許。

㈡地點:桃園市○○區○○路000號前。

㈢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查獲現場之照片4 張。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之非行,應依該條論處。

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本法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上開非行所生之危害,及被移送人前已有多次相同之非行紀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柯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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