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10年度桃秩字第117號
移送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
被移送人 蔣黃娟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業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0 年10月18日航警刑字第1100034728號移送,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蔣黃娟運輸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處罰鍰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扣案之鋼(鐵)質伸縮警棍壹支沒入。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10 年9 月23日上午10時40分許。
(二)地點:桃園市○○區○○○路00號。
(三)行為:運輸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即鋼(鐵)質伸縮 警棍1 支。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之自白。
(二)扣案伸縮警棍1 支、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案物照片。
(三)內政部警政署110 年10月1 日警署行字第1100139201號函。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8款之行為。
爰審酌被移送人本次違犯情節、動機、手段及行為對社會造成之潛在危害程度等情狀,裁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罰鍰。
又扣案之鋼(鐵)質伸縮警棍1 支,係內政部公告列為查禁之器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沒入。
四、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8款、第2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王翰揚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