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刑事-TYEM,111,桃秩,83,2023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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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11年度桃秩字第83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

被移送人 黃淨湖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1年8月2日德警分秩字第111002707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淨湖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11年7月19日上午9時38分許。

(二)地點:桃園市○○區○○路○○巷00號。

(三)行為:被移送人於上開時、地,因為恐嚇案件之犯罪嫌疑人,至八德分局大安派出所製作警詢筆錄時,表示不願製作筆錄,過程中對警員以大聲咆哮方式並以「你懂個屁」等貶低言詞,此等不當之言詞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程度。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之自白。

(二)職務報告、現場錄影光碟及錄音譯文。

三、按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處拘留或新臺幣12,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定有明文。

其保護之法益乃係為保障公務員行使職務,以維護公務運作之順利進行。

經查,被移送人雖於警詢時陳稱並無大聲喧嘩、且我當時心裡很不舒服,警方口氣很差、對我出言不遜云云。

然經本院依職權勘驗事發當時之現場錄影畫面,被移送人於上開地點製作筆錄時,確因心生不滿而有口出「你懂個屁」之情,此顯係針對執行職務中之員警以顯然不當之言詞相加,是被移送人前開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之規定,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上開非行所生之危害等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5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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