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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11年度桃秩字第89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
被移送人 加州長堤旅館有限公司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1年8月18日山警分偵字第111003255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移送人加州長堤旅館有限公司之之受雇人,因執行業務而犯刑法妨害風化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處加州長堤旅館有限公司勒令歇業。
理 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加州長堤旅館有限公司(下稱長堤旅館)之負責人聘任黃政賢、楊清淵為主任,負責長堤旅館日常管理及營運,而於民國108年5月22日起至同年11月25日15時40分許為警查獲時止,共同意圖使成年女子與不特定男客為性交行為而容留以營利之接續犯意聯絡,媒介、容留外籍女子與不特定男客於上開旅館內為性交行為。
嗣黃政賢、楊清淵因上開行為犯刑法第16章之1 「妨害風化罪」第231條第1項前段之圖利容留性交罪,經本院刑事庭於111年5月27日以111年度審簡字第346號案件各判處有期徒刑3月,是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8條之1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處長堤旅館勒令歇業等語。
二、按「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之負責人、代表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而犯刑法妨害風化罪、妨害自由罪、妨害秘密罪,或犯人口販運防制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得處該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勒令歇業」,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且該條文之立法理由已揭示:「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之負責人、代表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動輒利用該公司、商業名義犯刑法上妨害風化罪、妨害自由罪、妨害秘密罪,或犯人口販運防制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罪,雖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責,卻仍以原招牌繼續經營,已嚴重影響社會秩序及民眾觀感,必須予以遏止,以避免其死灰復燃。
爰增訂本條規定得處該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勒令歇業之處罰,且不受刑法第76條所定之緩刑效力影響」之旨。
三、經查,長堤旅館之組織類型為有限公司,而黃政賢、楊清淵為被移送人長堤旅館之主任,負責長堤旅館日常管理及營運,渠等因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圖利容留性交罪,業經本院刑事庭於111年5月27日各判處有期徒刑3月,並分別於111年6月29日、7月8日確定等情,有本院111 年度審簡字第346 號刑事判決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長堤旅館之受雇人因執行業務違犯刑法妨害風化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仍以原招牌繼續經營,必須予以遏止,以貫徹社會秩序及民眾觀感之立法目的,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18條之1 之規定,裁處長堤旅館勒令歇業。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18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顏嘉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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