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刑事-TYEM,112,桃秩,51,202304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12年度桃秩字第51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被移送人 潘世宏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移送機關以民國112年3月6日桃警分刑秩字第112001410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世宏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3日。

理 由

一、被移送人有下列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12年2月26日下午7時12分許。

(二)地點: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永康公園。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所用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內含強力膠之塑膠袋1個(未扣案)之照片1張。

(三)現場錄影畫面截圖2張。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之非行。

核被移送人所為,已違反上開規定,應依法處罰。

審酌被移送人前有多次相同之違序紀錄,仍未能戒除吸食迷幻物之習慣,本次復於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吸食,殊值非難,並考量其動機、目的、所生危害暨其智識能力、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