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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12年度桃秩字第8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被移送人 潘世宏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移送機關以民國112年1月12日桃警分刑秩字第112000224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世宏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8,000元。
理 由
一、被移送人有下列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12年1月8日晚間11時22分許。
(二)地點:桃園市○○區○○○街000號前。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所用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內含強力膠之塑膠袋1個(未扣案)之照片。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之非行。
本院審酌被移送人違反社會秩序行為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及上開違序所生之危害,及被移送人已有多次相同違序紀錄,經裁處仍未能戒除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
四、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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