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刑事-TYEM,113,桃秩,10,2024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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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13年度桃秩字第10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被移送人 徐介民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移送機關以民國113年1月3日蘆警分刑社字第112004364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介民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3日。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有下列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12年12月10日下午5時38分許。

㈡地點: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與南上路口。

㈢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所用證據: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內含強力膠之塑膠袋1個(未扣案)之照片。

三、按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處3 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定有明文。

核被移送人所為,已違反上開規定,應依法處罰。

審酌被移送人前有多次相同之違序紀錄,仍未能戒除吸食迷幻物之習慣,本次復於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吸食,殊值非難,並考量其動機、目的、所生危害暨其智識能力、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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